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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全戶全年海外所得未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無須申報海外所得。
  (二) 全戶全年海外所得在100萬元以上,加計其他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後,總所得(即基本所得額)在600萬元以下者,無須申報海外所得。
  (三) 海外所得在100萬元以上,加計其他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後,總所得(即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者,須申報海外所得。惟尚須依下列步驟計算是否應繳納基本稅額:
 
1、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600萬元)×稅率20%
2、 應繳納的基本稅額=基本稅額-已繳納的綜合所得稅-規定限額內的海外已繳納稅額
     因此,只有少數高所得者須申報海外所得,一般民眾不會受到影響,且基本稅額可先扣除已繳納的綜合所得稅及規定限額內的海外已納稅額後,僅就其餘額繳稅,不會重複課稅。如果綜合所得稅或海外所得在國外繳納的所得稅已適用20%以上稅率者,須再繳納基本稅額的可能性極小,影響極為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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