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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召開

2.依公司法規定   每會計年度終了   董事會應編造財務報表並將盈餘分派之議案  於股東常會開會30日前交監察人查核

由於6月底前一定要召開股東會  又要提前一個月提交監察人查核  
所以  最慢5月底要由董事會提案盈餘分派
最慢6月底前由股東會表決確認

實際發放   通常是股東會後 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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